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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源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文章来源:广州能源所  |  发布时间:2020-01-29  |  【打印】 【关闭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科院及广东省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全力保护全所各级人员(包括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各类聘用人员及在我院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我所各部门要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3.快速响应、及时处置。一旦发现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的突发、疑似病例或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者,要按照规范快速反应,及时诊治,并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有效处置,坚决控制疫情的传播。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研究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响应工作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马隆龙 

  副组长:夏萍 李海滨 李小森 

    员:所长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所应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响应各项工作,制定和推进防控策略、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并组织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马隆龙 

  副主任:孙永明  姜洋 余颖琳 

    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全所应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负责领导小组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方案 

  (一)对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核查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及时上报。 

  (二)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1.报告制度。从129日起,每天11点前对所有人员 (包括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各类外聘人员等) 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包括14天内是否去过湖北省,14天内是否与湖北省人员接触,是否疑似病例等,客观、准确、及时统计到每个人并建立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台账,准确掌握相应信息,将人员及疫情防控基本情况报给分院,并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如发生漏报、瞒报、迟报、不报情况,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返穗人员登记制度。对所有在假期期间离穗之后返穗人员实行登记,包括穗时间、交通工具、经过地点、留住地点、接触人员、回穗时间等内容,做到信息全履盖。 

  (三)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包括大型学术活动或重大会议;暂停向社会公众开放科普场馆,最大程度消除风险隐患。 

  四、应急预案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做好各类人员的统计核查工作,尽力识别重点监控人员,及时做好防控措施。 

  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对可疑重点人员的判定及处置应急预案参考如下: 

  (一)识别标准 

  1.重点人员的识别,主要是针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2.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3.前往或途径重点疫区且可能与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 

  (二)管控方案 

  1.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要及时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并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院总值班室报告 

  2.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5.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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