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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16年修改稿)
发表日期:2010-09-19    admin_182344   打印          【关闭

所属各部门: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现予印发公布。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2016331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能源研究所在国科大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导师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命题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每年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七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所在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九条 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十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本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认定合格的,方可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导师上岗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副研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履职的科研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其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所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有为研究生开设课程的能力; 

  3.近三年内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SCI/SCI/EI收录;或曾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1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11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7名),省部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二)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履职的科研人员,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所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 

  2.至少以第一导师身份完整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截止到当年7月份前毕业的研究生或当年转博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指导资格认定以博士学位论文指导导师署名为准)。 

  3.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4.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目前至少主持一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1;或曾在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中承担重要任务(前2位参加人)。近3年内,平均每年在研的经费不少于30万元。 

  5.近五年来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通讯作者的名义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SSCI/SCI/EI收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员曾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其中国家级一、二等奖(前5名),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第1名)。 

  (三)近年来提交过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咨询报告或参与编著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著作,须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认定。 

  第四章 上岗遴选及认定 

  第十二条 导师上岗资格遴选的原则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经济社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导师上岗资格者,须填报《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研究生部审核并公示申请者信息,公示无异议者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可获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 对经所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所务会通过后获得研究所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如有异议,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导师资格遴选认定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导师资格的人员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 

  某些学科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在本学科范围内队伍选聘少量高校或科研单位中有丰富的科研和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博士生导师。兼职博士生导师应符合我所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并与我所有稳定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合作关系。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须单位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和我所导师的上岗遴选同时进行,通过遴选上岗者可在我所与本所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七条  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引进的科研人员,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按照引进时相关条例或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五章 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申请年度招收研究生,须填报《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附件2)。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有适合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课题,有充足的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二)培养工作相对稳定,无长期出国合作和学术访问任务,能保证每年至少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三)导师指导的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12名,在学博士、硕士总数不得超过20名; 

  (四)招生年龄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截至到下一年度学生报到之日)。根据相关制度继续延聘者,可相应地延长招收研究生的年限。 

  (五)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由实验室(中心)根据培养需要进行申请,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二十一条 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享受研究所规定的相应导师津贴。 

  第六章   岗位评议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评优、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和合理的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或酌情减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一)没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科技开发等任务; 

  (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能实际担负起(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研究生毕业分配遇到困难; 

  (四)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修改稿)的通知》(穗能所〔20067)中与本工作条例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广州能源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1: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课题、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下属课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国家专项计划课题、国家科技平台计划一般项目、国家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国家重大军工一般项目、中国科学院先导专项课题、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下属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0万元以上省部级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外国政府、研究机构间的国际合作项目、50万以上国家、省部级或外国政府/组织的软课题等。相关课题必须以国家/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广州能源所直接签订的任务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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