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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1-08-23    admin_182344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范研究所与实验室分级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研究生指导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研究所指派并接受所在实验室责任研究员领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科研人员骨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及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研究所坚持高起点选聘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学生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主要由每个实验室近三年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或有意指导研究生的青年科研骨干组成。每个实验室至少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任职原则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学生,责任心强,肯奉献;
   (三)熟悉研究生管理流程和政策;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应在研究所党政人教处和实验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采取实验室推荐、研究所审核确认的方式,择优选拔。
   第七条  新选聘的辅导员,必须参加研究所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研究生管理政策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等工作;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部汇报学生的表现行为和动态。
配合研究部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社会调查、旅游、节日活动等),丰富学生生活。
  (二)协同实验室指导小组开展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掌握学生的实验、出勤和考试情况。 
  (三)根据研究生部要求,落实所在实验室内学生开题、中期考核和毕业答辩等各教育环节时间节点,提醒导师指导小组,掌握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平台中的系统操作。在招生、论文答辩、学科建设等环节,承担起联系研究生部和导师指导小组的职能。
  (四)协同导师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经常深入学生实验和学生宿舍,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和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五)围绕所纪所风建设,教育学生模范遵守所纪所规,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研究所和社会稳定。
  (六)组织协调学生的毕业鉴定以及奖学金申报和各类先进的推荐等日常管理,协助研究生部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入所教育、实习、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做到:熟悉所在实验室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每学期至少参加二次年级或实验室活动,在研究生部的组织下,每年至少参与一篇调查报告或工作论文。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研究生部和导师指导小组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所在实验室的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平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学年末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出个人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党政人教处是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辅导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部统一布置,与实验室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学生在辅导员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民意测评、不记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等形式,了解学生的真实评价;
  (二)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辅导员工作的规范制度,将辅导员工作日志、定期谈话、定期走访等工作记录作为工作过程的考评依据;
  (三)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所每年9月对考核优秀的学生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考核合格的学生辅导员给予一定的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不补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实行取消导师资格或两年内不得申请导师遴选。
   第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个人评优、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党政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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